第二十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监管协助制度,制定监管协助流程,明确具体负责及联络人员,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示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传达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背景、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清理不合格证券账户的监管文件或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时,应当及时向客户传达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清理不合格证券账户或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