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六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七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八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之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应当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