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 系 人:张光毅 何卫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309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
第三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