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列支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及其相关的法律费用。
第六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统一调度和组织本所人力资源,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合理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及时间,保障项目参与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精力。项目参与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当确保前后任项目参与人员的衔接与沟通。
事务所应当充分关注时间压力对执业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考虑自身的业务承接能力,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
第七章 分所
第六十六条 加强分所管理,有效控制分所的执业风险,是事务所做大做强新形势下内部治理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分所管理,切实控制与分所相关的连带风险。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员工培训等方面对其分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项目授权管理制度,对分所明确授权范围和限度。对事务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或事项,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和权限,以有效控制事务所运行和决策风险。
事务所应当明确规定分所业务项目承接、独立承办的授权标准和范围。对禁止分所承接、独立承办的非常规和高风险等特殊业务项目,应当予以特别强调。
分所承办授权项目,应当执行事务所统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事务所应当建立项目授权检查制度,重点对分所独立承办的业务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统一委派分所负责人,由其对分所的运行和执业质量进行控制。分所负责人应当为事务所的股东。
第七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分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分所应当及时向事务所报告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业务承接情况及结果、执业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及重大不确定事项。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分所从业人员的统一培训,确保事务所的执业标准、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与执行。
第八章 合伙文化建设
第七十二条 合伙文化是保障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事务所应当继承传统文化的精髓,汲取现代管理的成果,构建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有益于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合伙文化。
第七十三条 合伙文化是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培育和形成的统一的职业定位、价值取向、发展理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事务所应当大力倡导包括诚信、民主、尊重、平等、合作、包容、协商等在内的合伙文化要素。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对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垂范,讲诚信、重协商、谋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引导事务所形成积极向上的合伙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