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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

  事务所可以结合当年业务总量、员工结构情况、事务所专业发展目标及客户群特征,编制员工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和年龄在内的人才结构。
  事务所聘用员工应当重点考察其执业诚信和专业发展潜力。事务所对决定予以聘用的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等事项。
  事务所研究决策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充分关注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及其职业发展,建立健全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生涯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员工培训体系。
  事务所应当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保障员工培训质量,并为员工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提供支持和条件。对于新聘用的员工,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事务所应当结合发展战略需要,在全面规划人才培养结构的同时,重视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学合理的员工业绩评价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员工业绩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要求,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员工业绩评价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涵盖员工的执业质量、工作强度、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培训完成情况等因素。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与业绩评价制度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和晋升制度,“资合”与“人合”并重、责任与薪酬匹配、物质报酬与精神激励结合,不断保持和吸引优秀人才,支持员工成长和发展,建立与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相适应的人才晋升机制。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明确业务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和执行机构、控制制度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风险领域和风险环节以及控制措施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强化董事会在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的责任,建立对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重大事项等的董事会审议决策制度。
  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业务质量控制等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或者设置专门机构,对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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