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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专门委员会,但应当指定董事分工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事务所设监事会。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的工作规则,切实保障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员工代表,使其人员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其中,监事会的员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选举产生。
  事务所的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事务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事务所的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以及事务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条 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董事会以及其他任何个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有了解事务所运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 主任会计师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
  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从董事中产生。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约定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职业精神、突出的领导能力和专业能力,德才兼备,身体力行,得到股东的充分认同,在事务所内部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计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其中包括主持事务所全面的业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拟订和实施事务所执业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员工

  第四十五条 人才是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力量。事务所应当积极制定和落实人才发展战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专业人才结构规划,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合理配置和战略储备,保证事务所专业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聘用管理和权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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