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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

  对于可能对事务所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会应当谨慎授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
  合伙事务所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有限责任事务所如果股权结构不能体现专业意见的决策作用,可采取一人一票、出资比例与股东人数相结合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可根据表决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对一般事项,可约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涉及事务所重大利益的事项,比如修改章程,实施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开设或撤销分所,股东加入与退出等,应当约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董事会),由股东会在股东中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运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董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选举的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议事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应当确保充分的时间和完备的程序,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本人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表决意见。
  事务所可以在章程中对董事的委托表决次数以及弃权次数予以限制,以保障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议质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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