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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

第二章 股东(合伙人)

第一节 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事务所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十条 股东享有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事务所章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事务所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事务所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说明理由。事务所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事务所提供查阅。
  第十一条 股东对事务所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事务所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在优先考虑事务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在章程中约定合理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事务所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不得从事与本事务所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谋取属于所在事务所的商业机会,损害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大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事务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股东争议的解决协调机制。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股东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事务所股东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资格条件外,事务所可在章程中约定成为事务所股东在诚信记录、专业经历、议事能力和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新股东的加入程序,并明确新股东与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未明确约定的,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新股东的加入,应当经股东会同意,签订书面入股协议。
  新股东加入时,原股东应当向新股东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对股东退出的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约定程序准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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