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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林计发〔2007〕180号)


青海省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局于2007年5月派出稽查工作组对你省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稽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印发你局。请你局高度重视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整改结果请于2007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一、关于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互助松多林场2005年在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虚列购防火材料款10万元和道路维修款10万元,从而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车辆购置。其中10万元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购买切诺基一辆,另外10万元由松多林场购买切诺基一辆。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的要求。
  鉴于上述虚列套取的20万元资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5月23日归还了10万元、松多林场于2007年6月21日归还了9万元,尚有1万元未整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局应责成青海省互助县林业局及松多林场将未整改的1万元资金归还原渠道,调整相关账务,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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