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商台字〔2007〕40号)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
对外贸易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和《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
《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指按
《小额贸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经授权的大陆沿海省份及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三、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原则上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如需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