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海关总署办公厅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海关的关务公开工作。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机构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
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各业务机构的关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七)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监察局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
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
(一)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
(四)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