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16号)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请示》(华基文【2007】10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同意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