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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4)检务公开制度。实行监所检察职责、工作程序、办案纪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工作考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考评。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派驻检察机构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考核细则。

  五、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

  18.对设立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拘役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

  19.除直辖市外,派出检察院一般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出。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与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应当由与监管场所主要负责人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理顺。

  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检察院对所担负检察的监管场所要设置派驻检察室,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派出检察院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派出检察院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当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经费保障独立预决算或者直接拨款。

  20.对于没有设置派出检察院的监狱、劳教所,一般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于看守所、拘役所,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派驻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21.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定期开展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工作,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评定一次,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每两年评定一次。对评定的规范化检察室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规范化等级。

  22.将派驻检察机构基础建设纳入检察机关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为派驻检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器材装备,积极推进派驻检察机构的“两房”建设,解决好办公、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和住宿用房,认真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补助,为派驻检察机构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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