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控制环节:
1、销售、核保、核赔、再保险等业务控制;
2、预算、费用管理、财务报告等财务控制;
3、资金调度、投资决策、投资风险管理等资金控制;
4、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等信息技术控制。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工作模式、风险类别(如承保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经营风险等)、风险管理流程与手段、风险管理效果评估与说明。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含分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二)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再保险公司应重点披露各项分保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分保公司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应收分保账款中如有持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保单质押贷款及抵债物资的变化情况,并对增减变动原因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依据及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拥有专业精算人员的审计机构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发生特定项目或股权投资时,如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银行等,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