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