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9号)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
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