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商务部关于同意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685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联星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请示》(津商务外经〔2007〕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联星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
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