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
(第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
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