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6月6日发布(2003)第2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9%。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7月4日,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该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其向中国出口的己内酰胺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适用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产品名称:己内酰胺
分子式: C(下标15)H(下标16)O(下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