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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修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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