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修正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
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