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德黑兰车辆制造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678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德黑兰车辆制造公司增资的请示》(兵器外字〔2007〕56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伊朗德黑兰城郊铁路公司(TUSRC公司)、伊朗格林普乐工业集团(GPIG公司)在伊朗合资设立的“德黑兰车辆制造公司”按原股比增资629.35万美元。其中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185.7914万美元,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127.4827万美元,其余部分由TUSRC公司和GPIG公司以现金及土地作价转让方式投入。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为1630.6万美元。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增资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伊朗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