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春风摩托美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OO7〕675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要求设立春风摩托美国销售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7〕24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春风控股集团杭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国自然人Lev Mirman合资,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设立“春风摩托美国销售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9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经营年限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和ATV摩托车产品批发和网络营销。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