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计划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国家标准委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凡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4]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