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告费、印刷费: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指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申报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第八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第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依据标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需要,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纳入质检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应当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未列入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含起草单位),并做好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三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等环节拨付标准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