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标准经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