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7]2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 现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