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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税务稽查工作情况。重点是: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足额入库,罚款比例是否适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重点是: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清分下发的全部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查;对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做到每票必查;审核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负责协查的稽查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接收并移交抵扣凭证信息;是否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是否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将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认为需要异地协查的抵扣凭证及时向有关地区发起协查;受托协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调查;调查结果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回复;回复率是否达到100%。

  7.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信息、货运发票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以及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是否按照规定在开展税收宣传、办好12366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核定企业所得税、评定信用等级、进行税务检查、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国税局、地税局的协调工作机制。

  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薄弱环节,在以上内容中选择若干方面对所属下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是必查项目。除此之外,各省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方面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3.检查执法监察子系统的运行情况。已推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待1.1版、2.0版软件统一完善升级后,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选项点和非重点选项点,重点选项点作为各级监察部门的必查项,非重点选项点,作为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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