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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情况。重点了解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数量、类型,导致软弱涣散的原因,以及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督查方式

  (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省(区、市)、市(地、州)重点负责指导、督查及抽查,县(市、区)具体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督查。

  (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村发[2004]6号)中明确的职责任务,指导本系统积极参与这次督查调研。

  (三)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协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调研活动。接此通知后,各地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应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督查调研,通过受理群众信访、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把本地区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域的“重点村”、“难点村”搞清楚,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原因搞清楚。对长期以来群众反映较多而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农村,要查明原因,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要以村为重点,以群众信访或掌握的其他信息为线索,以群众满意、促进工作为准则,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三)要重视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的,要立即纠正;对于群众反映问题有出入的,要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对于情况复杂,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督促当地县、乡机关限期办理,给群众一个交待。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凡地方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和政府决策;属全国层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或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请各地区将这次督查的结果于10月20日前汇总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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