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公共媒体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消息,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开说明或澄清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二)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在交易期间因出现异常情况或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停牌、复牌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应当停牌、复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可对被所涉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六章 终止上市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终止其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种类、简称、交易代码及终止上市日期;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基金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