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其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至少选中一种披露信息的报纸,并至少维持一年不变。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或随后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该信息,但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开信息披露。
第五章 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之一的情况,本所可以对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及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