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 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