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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07)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
  (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
  (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第六条 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 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按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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