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债券基金部[2007]62号)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