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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161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7年。计划规模上限为35亿份(含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

  核准《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及招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招商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不得接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客户参与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当客观、准确反映计划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事先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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