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条件。
必要的条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地要关心基层,加强一线,逐一检查基层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条件欠缺,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向当地政府郑重反映;不能得到解决的,要报上一级政府督办,并报省级民政部门掌握。原则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社区居委会要有1-2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兼职低保人员,要着力建立起按上年度低保金支出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机制,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快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尽早实现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五)确保资金。
资金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在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力度,力争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5%以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发放,确保低保对象快捷、安全、足额地领取到低保金。
(六)推进公开。
政务公开是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以社区和村落为主要阵地,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公开低保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低保申请审批结果、动态管理情况等信息,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工作的认知度和低保机构的公信力。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布置。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要通过适当形式使有关方面和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基层落实、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
(二)对照检查。
各地要按照“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标准,并据此对基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可采取自查、抽查、互查等形式。对检查合格的,由上级民政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要向同级政府通报。
(三)规范完善。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规范完善。对共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中教育和培训;对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攻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处理。对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上级民政部门要重点指导,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