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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立案公告发布当天,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请其协助告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时调查机关通过邮寄将有关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送达给申请书中列明的已知出口商和生产商,并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多次会见了申请人代表、应诉公司人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3)收集证据
  2006年9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这些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8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没有递交答卷。
  (4)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补充答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 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调查机关于2006年8月30日发出了《关于参加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9家,分别是GE Plastics Japan Ltd(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1家,是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20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包括: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7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12月14日听取了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
  (5)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12月下旬和2007年1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
  (三) 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7年3月2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7年3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
  (2)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双酚A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7年4月16日-30日和2007年5月9日-16日分别对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和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的企业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未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
  (3) 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终裁决定前,调查机关收到部分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
  2. 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双酚A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 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7年5月下旬,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3) 听取中国大陆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7年6月中旬,调查机关听取了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氧树脂事业部、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等共12家双酚A下游企业就双酚A反倾销案对下游企业影响的意见陈述。
  (4) 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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