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隆力奇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境外企业的批复
(商合批〔2007〕649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合资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661号)及《关于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合资设立保健化妆品研究院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66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ORIENA CO.LLC.合资,在美国纽约设立“美国隆力奇贸易有限公司”和“隆力奇(美国)保健化妆品研究院”。美国隆力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14.75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70万美元,外方出资44.75万美元,从事化妆品、保健品及化工原料贸易业务;隆力奇(美国)保健化妆品研究院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352.46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215万美元,外方出资137.46万美元,从事化妆品、保健品的研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请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四、请你厅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