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停止上海电力修造总厂有限公司换证申请技术审查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7〕54号)
上海电力修造总厂有限公司:
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于2007年3月向我局提交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我局于2007年4月受理,并指定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主审单位开展技术审查。主审单位通过对你公司所提交文件和审评问题答复的审查,认为你单位目前在核安全管理要求和有关关键技术的掌握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质量保证、设计、制造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量保证体系存在明显不足
在持证5年间没有进行过管理部门审查和内部监查,核质保体系中的要素没有得到实施,并且还没有编制完成管理部门审查、监查控制程序以及设计服务控制程序。
二、设计能力欠缺
目前还不具备按照ASME或RCC-M要求进行泵、阀门的强度校核计算能力。
三、尚不能提交符合要求模拟件试制方案
提交的模拟件试制方案不符合要求。审评过程中要求重新提交核三级泵和阀门的试制方案,你公司回答“目前暂无完整的模拟件方案”。
四、人员能力欠缺
作为换证单位,你公司人员仍不能满足每一无损检测项目应当至少有2名核Ⅱ级以上人员的要求。
五、工艺试验与工艺评定、制造关键技术和技术储备等方面欠缺
没有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工艺试验与工艺评定项目清单,对于申请文件重点内容之一的关键技术描述过于简单,同时未描述关键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鉴于你公司在质保体系、设计能力、模拟件试制方案、人员能力、工艺试验与工艺评定、制造关键技术储备等方面与换证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我局经研究决定,停止对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你公司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