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市场主体发育不够充分。粮食生产者种植规模小,合作组织化程度低,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作为市场主体还比较弱;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比较滞后,有的企业改革改制不规范,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其他所有制市场主体多数经营量小,特别是缺少一批大型的、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粮食企业集团;粮食市场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尚不完善,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有待加强。
2.各类粮食市场发展不够完善。粮食收购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机制还不健全。粮食批发市场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商流市场交易不活跃,成品粮市场在有的城镇发展缓慢。粮食零售供应网络不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管理有待加强。粮食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偏少,现货和期货市场联动性不够。市场服务功能不全,在引导粮食生产、形成市场价格、调节粮食供求等方面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3.市场发展环境不够理想。粮食市场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和政策指导,市场重复建设和功能缺失并存。缺少粮食市场管理的专门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比较薄弱。一些市场基础设施条件差,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扶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
4.市场信息对粮食生产、流通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的粮食市场信息发布体系,信息监测和处理系统建设比较滞后,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公益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系统迫在眉睫。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各类粮食市场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导向。按照宏观调控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对粮食市场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市场建设布局合理、有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市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分类指导,重点扶持。针对各类市场的不同特点和功能,加强对粮食收购、零售、批发和期货市场的分类指导,促进协调发展。根据组织粮食流通、衔接产销关系、保证市场供应等方面需要,重点扶持大型商流粮食批发市场、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