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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
三条
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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