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产发〔2007〕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加强和改进对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工作,根据《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择优的招标采购竞争机制和评审原则,保护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设备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范围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型能源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