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 一级 │ 因战 │ 18900 │
│ ├────────────┼───────────────┤
│ │ 因公 │ 18300 │
│ ├────────────┼───────────────┤
│ │ 因病 │ 17700 │
├────────────┼────────────┼───────────────┤
│ 二级 │ 因战 │ 17100 │
│ ├────────────┼───────────────┤
│ │ 因公 │ 16200 │
│ ├────────────┼───────────────┤
│ │ 因病 │ 15600 │
├────────────┼────────────┼───────────────┤
│ 三级 │ 因战 │ 15000 │
│ ├────────────┼───────────────┤
│ │ 因公 │ 14100 │
│ ├────────────┼───────────────┤
│ │ 因病 │ 13200 │
├────────────┼────────────┼───────────────┤
│ 四级 │ 因战 │ 12300 │
│ ├────────────┼───────────────┤
│ │ 因公 │ 11100 │
│ ├────────────┼───────────────┤
│ │ 因病 │ 10200 │
├────────────┼────────────┼───────────────┤
│ 五级 │ 因战 │ 9600 │
│ ├────────────┼───────────────┤
│ │ 因公 │ 8400 │
│ ├────────────┼───────────────┤
│ │ 因病 │ 7800 │
├────────────┼────────────┼───────────────┤
│ 六级 │ 因战 │ 7500 │
│ ├────────────┼───────────────┤
│ │ 因公 │ 7080 │
│ ├────────────┼───────────────┤
│ │ 因病 │ 6000 │
├────────────┼────────────┼───────────────┤
│ 七级 │ 因战 │ 5700 │
│ ├────────────┼───────────────┤
│ │ 因公 │ 5100 │
├────────────┼────────────┼───────────────┤
│ 八级 │ 因战 │ 3600 │
│ ├────────────┼───────────────┤
│ │ 因公 │ 3300 │
├────────────┼────────────┼───────────────┤
│ 九级 │ 因战 │ 3000 │
│ ├────────────┼───────────────┤
│ │ 因公 │ 2400 │
├────────────┼────────────┼───────────────┤
│ 十级 │ 因战 │ 2100 │
│ ├────────────┼───────────────┤
│ │ 因公 │ 1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