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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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