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