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监管与维权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坚持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就是要正确处理监管与维权、监管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努力在监管执法中体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努力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调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大主体,维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前提,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任务,也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第四,坚持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按法办事,依法监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监管是越位,法律法规赋予监管职责没有切实履行是缺位,监管不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是违法行政。要努力做到忠于职守不越位,监管到位不缺位。要把监管与执法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来,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案件查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执收执罚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的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紧密联系工商行政管理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一是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牢记职责,不辱使命。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尽心尽力促进科学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四个统一”强调要把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战略思维,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格局中去部署和落实,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能,做好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自觉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绩的重要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不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这不仅是建设法治工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狠抓法制教育,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抓好三个关键,提高执法效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长期的任务。我们要按照“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以促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抓好三个关键,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一)立足本职,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我们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首要关键。早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人民政权主要是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任务,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服务。解放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工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对私营企业利用、限制的政策,组织和引导资本主义工商业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限制其消极作用;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注册商标和监管外资企业等。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重建后,主要职能是“四管一打”,就是:管理全民、集体企业的购销和加工订货合同;管理集市贸易;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管理商标;打击投机倒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快了发展步伐,监管职能逐步强化。2001年,国务院将升格后的工商总局定位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赋予的十三条主要职责都集中在市场监管执法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作出重要批示。温家宝总理2003年12月批示:加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规范、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任务,责任重大。2006年1月批示:要依法监管,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6年12月批示: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