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6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以来,中国银监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等问题,多次下达有关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通过各方面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两高”贷款闸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积极调整信贷结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到国务院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上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科学把握信贷投放力度节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调整贷款结构,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对项目审批(备案)、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或对“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已经贷款的,要及时清收。
二、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监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的修订及变化情况,参照国家节能、环保最新政策和标准,以及不断更新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对那些能耗、排污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要坚决收回贷款;对那些能耗、排污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调整贷款期限,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