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