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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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