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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企业[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总结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有关单位需按要求反馈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按要求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反馈相关信息。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反馈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应提前在“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延期原因和预期完成日期。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反馈对企业当期信息的审核意见和本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对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以及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延期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述内容及总结正式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反馈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的目标和项目建设情况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相关纸质文件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对项目建成情况的审核和评价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反馈向下转拨专项资金信息;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及时反馈收到拨款信息。

  二、反馈信息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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