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审核批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三、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和我委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跟踪服务效果,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项目完成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本地区内项目执行情况于2007年12月1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专项补助资金额等额的费用。
(四)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按照
《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申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多项服务业务的,申请报告应当一并提出。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各项服务以一个文件上报,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后(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三)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的、各项服务业务分散上报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四)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专项补助资金联系人发生变化的,请将变化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7月20日前传真至我委中小企业司政策与规划处。